8月24日,安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或暂缓接种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市经开区、市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市直各单位,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或暂缓接种证明开具工作。
一、开具对象
符合《安庆市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指引(暂行版)》中不能接种或暂缓接种情况的人员。(详见附件1)
二、开具单位
城区明确安庆市立医院、安庆市一院、海军安庆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或暂缓接种证明(详见附件2)。各县(市)结合实际,确定开具单位,原则上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三、开具要求
1.开具证明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门诊(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或体检报告等相关材料;行动不便者,可委托亲属代办,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被代办人身份证以及被代办人相关材料。2.开具证明的医疗单位要明确专门科室、专业医务人员负责,医生评估时要严谨规范、不得随意,具体标准可参考疫苗说明书、《安庆市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指引(暂行版)》。3. 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或暂缓接种证明须由医生签字,并加盖开具单位公章,各开具单位自001开始编号。
附件:
1、安庆市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指引(暂行版)
2、安庆市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暂缓接种证明
3、安庆城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暂缓接种证明开具单位一览表